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国税发[2003]70号)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2006/1/19   Hits 10318 Times

:根据国税函[2005]883号文件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