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所得?
2005/12/2   Hits 7146 Times

: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