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是一家制造企业,请问跟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客户违约,收到客户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一定。
注意一:
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
注意二: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即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参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筹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