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担职工应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全额扣除?
2021/7/14   Hits 3004 Times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2414天】

      今天是2021年7月12日,星期一。一起来,每天学习一点点,一天一个脚印,只要坚持,让您不知不觉成为业界专家!微公益,微力量,请您参与,动动手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您而受益!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公司规定经理级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请问企业承担的这部分本由职工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再根据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承担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已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则可作为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