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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2004/6/12   Hits 6881 Times 【打印

1从2000年1月1日起,手工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停止对外开具。

2、从200011日起,纳税人凡一次开具的的销售额(不含税)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

3、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不能开具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收到1999年底前进货方开具的手工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一律要在20003月底前向我分局申报抵扣,逾期一律不予抵扣。

5、一般纳税人对收到“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及时到办税大厅一楼“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窗进行认证,对认证相符的加盖”已认证“戳记,予以抵扣。

6、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妥善保管,保持票面整洁、密码清晰。对未经认证、认证不符及因褶皱、揉搓等造成无法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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