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
◎  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查看文章信息
国债净价交易 利息收入免税
2005/12/12   Hits 10777 Times 【打印
某金融机构A公司200211日从银行购入五年期国库券,面值100万元,国债年利率4.4%,A公司实际支付价款100万元(假设为面值购入,不考虑佣金和附加费用)。200471日,A公司将上述国债一次性出售(实行全价交易),取得款项118万元。A公司出售国债之前,分别于2002年、2003年以及2004年上半年已经按照利率计算国库券利息收益11万元(100×4.4%×2.5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11万元国债利息也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出售国债时,公司应作如下处理:借记银行存款1180000;贷记投资收益70000、长期债券投资———国库券(面值)1000000、长期债券投资———国库券(应计利息)110000
  A公司投资国债共获得投资收益18万元,其中利息11万元,国债处置收益7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金融保险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A公司在国债尚未到期时中途转让,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经前年度免征的企业所得税11万元转回。因此,A公司于2004年二季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万元,加上会计处置收益7万元,实际对中途转让的国债利息收入11万元及处置收入7万元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A公司该项国债投资共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94万元(18×33%)。
  从2001年下半年起,国家已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
  所谓国债净价交易,就是在国债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的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也就是将国债成交价格与国债的利息分解,让交易价格随行就市,而国债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从而使国债的持有人享有持有期限间应得的利息收入。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文件规定:“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文件同时规定,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如果A公司当初在国债净价交易的二级市场实施交易,那么,该项国库券利息11万元属免税收益,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A公司仍然是在200471日一次性净价交易出售,取得款项118万元(不考虑佣金和附加费用),其中成交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为11万元。那么,公司只要就国债处置时的收益7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1万元利息收益可以享受免缴所得税优惠。A公司该项国债投资共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31万元(7×33%),比不实施净价交易减少所得税费用3.63万元。  
     
         
德清长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7-2008  站长统计
浙ICP备200212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