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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扣除限额 节税取之有道
2005/12/12 Hits 7309 Tim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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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反映说经常因为把握不好一些项目的扣税限额而导致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此要承担一笔不小的税金。笔者了解到,目前许多企业超出扣除标准的主要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借款利息等项目。如何通过筹划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可能是很多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企业一定要熟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4〕80号)文件中对若干扣除项目的规定,对限额扣除项目的筹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企业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同时,企业还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适当放宽了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合法广告支出,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广告费扣除限额由8%提高到25%,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
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同时应注意,如果因为本期没有发生业务宣传费,而故意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挤入业务宣传费并申报扣除,则属于偷税行为。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此外,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当然,要想减少费用支出,最根本的是应本着开源节流的原则,注意日常节约开支。企业应将每年发生的各项费用事先做好预算,除了考虑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要做好成本控制。在细微之处把好支出关,最大限度的减少额外费用,当然也就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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