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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怎样进行纳税调整
2005/12/7   Hits 6878 Times 【打印

颁布日期:2005-9-12  义号:税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对一些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日常咨询业务当中,也常常遇到纳税人提出此类的问题,陈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陈先生是一家国有服装制造企业的会计,其所在公司当年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自产服装一批,由于公司以前从未发生过对外捐赠资产的业务,所以不知道如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尤其在所得税处理方面不知道是否有特别的规定。
      据了解,陈先生所咨询的是关于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的问题时,咨询员首先告知陈先生此类业务处理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是《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 5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税[2003]29号文件附件)。上述两个文件对内资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依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在会计处理方面,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在税务处理方面,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陈先生大体了解了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的原则后,仍然对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涉及到的纳税调整不是非常清楚。
    首先对于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具体会计处理,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人‘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己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首先是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记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缴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其次;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缴所得税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及当期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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