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探讨>>
 
  财税辅导
 
  业务探讨
◎  财税探讨>>业务探讨>>查看文章信息
如何界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2004/10/21   Hits 5939 Times 【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问:这里的“个体经营”是指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经营,还是指下岗失业人员雇佣他人进行的经营?比如说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有4名以上雇工、具备各种证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能否批准?
  答:个体经营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生产经营,目前我国法律对个体经营者的认定采用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经营者主要有两类:城镇个体经济的从业者以及农村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成立的经营组织。个体经营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据此,上述《通知》中的“个体经营”既包括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经营,也包括下岗失业人员雇工在7人以下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少于7人)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税,税务机关在审核申报资料合格后,可批准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德清长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7-2008  站长统计
浙ICP备200212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