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探讨>>
 
  财税辅导
 
  业务探讨
◎  财税探讨>>财税辅导>>查看文章信息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
2004/10/21   Hits 4300 Times 【打印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无形资产,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场地位用权、商誉等。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有赔偿部分不得扣除。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以外的捐赠,以及超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以外的捐赠,不得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如果属于广告性赞助支出,可参照广告费用的相关规定扣除。
  (八)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九)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十一)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也同样不得扣除。
  (十二)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扣除。
  四、亏损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亏损弥补的含义有两个个: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网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此外,还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
  (二)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三)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是指同一国家内的盈亏,不同国家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
  (四)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减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五)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且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国税发[2000]119号通知规定执行(见本章第五节二、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六)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八)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九)建立弥补亏损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五、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作出了专门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所称关联企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所谓合理调整,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现行税法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族地区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向在这些地区的关联企业转移所得成为可能;二是现行税法对一些需要鼓励和照顾的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向其享受优惠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避税有了可能。为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避免税收流失,税法对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逃避合理纳税义务的做法作了限制性规定。
     
         
德清长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7-2008  站长统计
浙ICP备200212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