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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券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2004/10/21   Hits 4421 Times 【打印
      目前,很多企业采用销售返券的方法进行促销,由于企业对该项经济业务认识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不一,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有所不同。下面以某商业零售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现金并返10元券为例加以说明。
  情况一:企业将返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9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10元折扣额,返券部分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入收入。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借:现金  100贷:主营业务收入90其他应付款  10。
  2.购货方凭返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返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借:其他应付款  10贷:主营业务收入10。
  3.购货方逾期未持返券购物时借:其他应付款  10贷:营业外收入  10。
  情况二:企业认为实际收到100元现金是可以确认的现金流入,除特殊情况外不会再流出企业,可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返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借:现金  1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2.持券人持返券购物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情况三:企业认为返券是为促销商品而给购货人的附加优惠,视同赠与。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并全额开具发票;持券人持返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仅按其所购商品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
  1.销售取得100现金时借:现金  1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2.持券人持返券购物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间和数额存在差异。第一种方法下,若购货人不使用返券,返券所对应的其他应付款可能会长期挂账,不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计算应纳所得税;第三种方法将返券视同赠与,根据税法规定,要将券面金额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库存商品金额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同时因这部分赠与没有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何通过规范合理的会计处理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呢?笔者认为,销售返券业务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主要涉及两方面,即收入如何确认、何时确认,成本如何确认。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返券业务中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可据实扣除。对于收入的确认,笔者认为应从合法合理、及时和便于税务机关征管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首先,从合法合理性看,返券造成购货人用相同的支出购买了更多的货物,实质上是将所售商品进行了折价销售,因此返券不应作为脱离销售商品行为之外的赠与;实际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为100元,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0元,因此应以100元作为企业的全部收入,返券不能单独算作企业的收入。其次,从纳税的及时性看,销售商品时已收到全部货款,且这部分经济利益是确定的,在取得100元现金时确认收入更为及时。第三,从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看,先按折扣后的90元、再按返券额分别确认收入的方式不便于税务机关对返券额计入收入的时间进行控制,因此在取得100元现金时全额确认收入更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综上,笔者认为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比较合理规范,能在会计利润中正确体现纳税所得,同时便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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