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方式,6月份预收款327万元,取得分包款发票218万元。
请问:
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复:
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327-218)÷(1+9%)×2%=2万元
参考: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