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甲企业为制造型企业,2016年10月1日起向B公司租用厂房,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11%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业务关系,甲企业将部分厂房再转租于C公司(C公司有可能为一般纳税人,也有可能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 B公司已缴纳从租房产税,甲企业将厂房转租于C公司时,是否需要再缴纳一次房产税?文件依据?
专家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而对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不用缴纳房产税。
根据 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而,纳税人取得的转租收入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