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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规定
2004/6/12   Hits 11539 Times 【打印

纳税人应按以下要求保管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向国税机关领用专用发票的,原则上要达到安全财会室的要求。安全财会室必须具备三铁一器,具体为:铁门要求木质门上包铁皮,使用三保险锁,并有防盗门配套。铁窗要求安装铁栅,铁栅直径不小于12MM,铁栅间距不得大于16CM,铁栅要有横条扁铁。铁箱——普通型保险箱必须加装由公安机关认可的安全套箱,或使用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全钢装甲式安全保险箱。报警器必须使用公安机关指定的型号并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安装。

2、用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专用发票必须落实专人保管和使用。

3、所有专用发票在非工作时间均应妥善存放在安全财会室内,并做到人离票,票进箱的制度。

4、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登记专用发票的购、用、存登记簿,如实填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月报表的有关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栏目,按时上报国税机关备案。

5、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

7、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出入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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