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遵循下列各项基本要求填写,否则将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一式四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各栏需要填写的内容都必须按规定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的内容、金额、税额一致。
7、发票联与抵扣联上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油)。
8、销货单位栏必须用蓝色印油盖章。
9、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2、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13、“金额”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税额,“金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税额”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的销项税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未封顶的专用发票奖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价税合计”栏填写销售各项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大小写金额,填写的大写金额前应划上“ ”符号封顶。
14、一次销售额(不含税)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专用发票。
15、从九九年一月一日开始一次开具的销售额(不含税)在十万元以上的也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