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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2004/6/12   Hits 7256 Times 【打印

属于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从19957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改为普通发票。

另外,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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