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区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