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人: 李艳  填写日期: 2009-3-11 19:13:21
标题: 增资
内容: 老师您好:
我单位是福利企业,增殖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这样使得年末未分配利润金额增多。在营业执照年检时,工商局的老师说:“年末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20%应办理增资,否则不予年检。当时我给工商局的老师解释,我们是福利企业,年末未分配利润金额大,是因为享受增殖税即征即退优惠政才使得年末未分配利润金额增多,退税金额根据规定只能专款专用。工商局的老师不予认同。必须办理增资,否则不予年检。
工商局的老师这样做对吗?福利企业未分配利润怎样处理?
回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具体执行情况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执行制度为准。
(2)福利企业未分配利润处理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或分配或增资。与当地税务、工商部门的认可下结转。
 
回复日期: 2009-3-18 8: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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